一、訂房者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十四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本民宿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百。
二、訂房者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十至十三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本民宿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七十。
三、訂房者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七至九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本民宿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五十。
四、訂房者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四至六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本民宿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四十。
五、訂房者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二至三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本民宿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三十。
六、訂房者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一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本民宿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二十。
七、訂房者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怠於通知者,本民宿得不退還訂房者已付全部定金。